1、消防水泵的流量和扬程应根据所服务工程项目对消防水量和水压的要求经计算确定。
2、所选用的消防水泵应经过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型式检验,并符合《消防泵》GB6245-2006的规定。
3、根据工程项目特点、供电电源及消防水泵房的位置、面积和消防给水系统的具体情况选择、确定消防水泵的类型。
4、临时高压或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水泵应采用一用一备或多用一备的运行方式。备用泵应与工作泵的性能相同,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其中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当为多用一备时,应考虑水泵流量叠加时,对水泵出口压力的影响。
5、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规定: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当工厂、仓库、堆场和储罐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 L/s或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l0 L/s时,可不设置备用泵。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30s内启动。消防水泵与动力机械应直接连接。
6、消防水泵电动机轴的功率应满足水泵运行工况范围内(水泵曲线上)的工作要求。其水泵性能曲线无驼峰,消防泵停泵时的压力不应超过系统设计额定压力的140%,当水泵流量为额定流量的150%时,此时水泵的压力不应低于额定压力的65%